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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但是稽核比对发现该张发票属于失控发票。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但是后来已经补申报纳税了。请问该企业还能否抵扣?
来源:  发表日期: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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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于该张发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已经申报纳税的,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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