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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9月发生销项并申报,10月发生该笔业务的红字,并且10月没有任何其他销项。如当月企业要注销,该笔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来源:  发表日期: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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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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