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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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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主管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2008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事宜告知纳税人,并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详见附件2),确保纳税人周知。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安排好春节期间的申报纳税工作。

三、2008年2月份的首次“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定于2008年2月3日进行,2月4日回填数据;第二次于2008年2月18日进行,2月19日回填数据。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月28日封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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