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加强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等三个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