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稽告[2008]7号
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32121757441131)税务违法问题,由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外单位提供用水、电,未按规定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2006年西部铝业、泡沫厂、配件厂共支付电费29,355.10元,水费1,139.2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329.75元。
(二)2007年西部铝业、泡沫厂、配件厂共支付电费22,144.4元,水费3,146.14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395.64元。
二、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购进货物,按“原材料-备品备件”管理,抵扣了进项税额。
(一)2006年度存在问题
1.6月购进单面皮革助卷带一条,金额5,342.00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908.14元;
2.8月购进单面皮革助卷带一条,金额5,341.88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908.12元;
3.8月购进气动捆扎机2台,金额4,358.97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741.03元;
4.10月购进分流盘1套,金额8,641.03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1,468.97元。
2006年度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026.26元。
(二)2007年度存在问题
1.5月购进电圆锯一台,金额2,905.98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494.02元;
2.6月购进1#、2#模具坯2只,金额10,982.90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1,867.10元;
3.6月购进电圆锯一台,金额2,905.98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494.02元;
4.6月购进气动捆扎机2台,金额5,982.91元,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1,017.09元。
2007年度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872.23元。
三、销售过程中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经对企业出库单与销售数量逐一进行核对,该企业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向无锡银邦发出货物数量6310.037吨,而确认的销售数量6291.837吨,累计发出数比销售数量多18.2吨,经对企业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实,此项累积差异(扁铝锭)系计量原因造成的,属企业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该产品单位生产成本18,096.55元/吨,外购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为90%,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50,391.65元。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66,015.53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此案经过审理,按法定程序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8年3月24日依法执行,共入库税款66,015.53元,滞纳金7,297.10元,合计73,312.63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