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稽告[2008]8号
青海宁互路桥沥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32126710497672)税务违法问题,由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7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13日向四川成都销售100#沥青129.52吨,销售单价3,247.86元,销售额420,663.2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71,512.75元。
2、2006年3月27日第113#凭证铁路运费货票中“收货人”企业名称与该单位名称不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67.87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71,512.75元,转出进项税额7,667.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5,756.38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此案经过审理,按法定程序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08年5月12日依法执行,共入库税款79,180.62元,罚款35,756.38元,滞纳金5,937.66元,合计120,874.66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