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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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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 29号),落实《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7号),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全省国税机关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形成行为规范、依法办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及税收执法体制。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如实公开各类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税收执法事项。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提供信息应当遵守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

(五)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公开,明确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制定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二)落实责任,明确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确定政务公开的机构、人员,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三)提高效率,规定不同政务内容的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

(四)热情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或以申请人便于接受的方式答复;对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

(五)保障救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主动公开政务或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可以投诉、申诉。

(六)健全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告制度和网站管理制度,就公开的内容、审核程序、部门职责、时间要求等作出规定,以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四、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政务公开作为国税行业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领导,成立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位局领导主管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

(二)全省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政务公开的办法、制度及工作安排。

2、确定划分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种类。

3、负责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4、负责协调、检查、督促本局各单位为政务信息公开提供素材。

5、组织编制本局政务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撰写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6、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它应公开的政务工作内容。

7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三)各级国税局机关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各种政务信息。

2、负责确定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各种政务信息的形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布。

3、负责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发布的政务信息。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本局概况及局领导分工简介。

2各级国税机关、基层税务所(分局)机构设置、部门工作职责、办事基本程序等情况。

(二)税收政策

1、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和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税收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等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纳税服务

1、办税、办事服务规范。包括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个体经营者的纳税定期定额;各级国税机关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时限;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和纪律;税务人员服务行为标准等。

2、行政审批及税收管理事项。包括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及减免税审批结果;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税收征管办法;纳税定额核定程序及核定结果。

(四)税收执法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人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待遇,申请定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行政复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依法使用发票,接受税务检查等义务;税务违法违章处罚种类、程序以及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权利。

2、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包括国税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应遵守的有关制度规定、工作纪律等。

3、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偷、骗、抗、欠税等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税收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和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缴库情况;处理税务争议的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案情况。

(五)廉政规定

1、税务投诉、举报电话及国税机关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有关制度。有关投诉、举报事项(案件)的查处情况。

2、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包括党政机关和系统内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等。

3、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

4、国税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六)重大事项

1、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2、征管改革、税务检查、税源普查等全局性重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新闻媒体形式。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开税收政策、相关税务事项及重大税收工作情况。

(二)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形式。通过青海国税内外网站对税务事项进行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税务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都要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公告栏(包括电子触摸屏或公示牌)形式。主要通过各级国税机关和基层征管单位在辖区设立的公告栏,公开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需要知晓的通告类事项。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受理税收政策咨询、税收事项查询;解答纳税人就征管管理、办税程序、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疑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发票违章举报、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等事项的举报;服务投诉;工作建议。

(五)新闻发布会形式。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税务事项。新闻发布会形式主要公开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及税务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活动,应依照《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纳税人座谈会形式。主要是向纳税人介绍税收工作情况,宣讲税收政策,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公报形式。主要公布最新的各类税收政策文件。

(八)其它形式。包括文件、会议等。

七、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征管制度、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法规部门登记、初审后,报请分管政策法规部门的局领导审批,最后交办公室向媒体提供;凡是反映税收工作的新闻稿件,由办公室初审,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定,由办公室向媒体提供。

(二)在青海国税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信息提供部门初审,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办公室负责向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公开。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统一负责协调工作。新闻发布会拟邀请新闻单位,由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四)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上答复税收政策及税收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收集整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核。

(五)在公告栏、公报、纳税人座谈会及其它形式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程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

八、依申请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政务的范围及工作程序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只涉及申请人及申请人本人或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二)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申请公开各级国税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本人亲自到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负责部门提出申请。

(三)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要信息的内容描述;本人亲自提出申请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五)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负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本局政务信息内容,经局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审查、局政务公开负责人复核并报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处室职能分工,交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局政务公开负责机构给予书面答复或当面口头答复。

(六)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应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政务公开的相关信息,也可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印、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服务。

九、政务公开的时限规定

全省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的时限应遵照省政府青政[2005]77号文的下列规定:

(一)省国税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可根据需要确定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突发性或临时性重要工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决策行为,根据政务工作性质和要求,在决策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最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依申请人申请的政务公开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政务公开的考核

(一)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2.本办法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

3.政务公开考核、监督、落实情况。

4.电子政务公开及上墙上牌政务公开情况。 上墙上牌公开的制作统一,规格一致的情况。

(三)政务考核方法和程序

1.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2.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部门职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政务公开平时考核由各级国税局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随同年度目标考核一同组织实施。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国税局办公室;

(四)基层窗口单位要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各地要将社会各界对税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领导班子和基层征管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十一、政务公开未落实的责任追究

(一)各级国税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各级国税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投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国税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公开政务信息的。

3.不编制或不提供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十二、其它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二)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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