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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 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200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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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

 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有其他单位委托代收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设定和国务院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代收,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对本单位的代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并于12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结果报送省局征管处。

 

 

                                       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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