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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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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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