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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开发区税收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42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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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开发区

                  税收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转发给你们。按照总局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开发区)的数量、名称及2003年开发区的税收收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情况(单位到万元),各开发区内企业户数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二、各开发区内的企业执行税收优惠与国家税收政策不一致情况(包括涉及的开发区、企业及执行税收优惠详细情况)。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由各州、地、市局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履行职责,认真把关,积极协调配合,集中时间、人员进行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进行清理检查。

四、此次执法专项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局组织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执法专项检查从2月10日至2月28日为自查阶段,同时,各地应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从3月1日至20日对我省各类开发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组织检查验收。

各地在自查时若遇问题,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郭海青

联系电话:0971——8266013(传真)。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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