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目前我省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由于本通知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较以前有所不同,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杜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转手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在认定和管理中要严格按照文件第一条“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第二条“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公示制和承诺制,必须向纳税人公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手续。
四、为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解决购货不索取发票问题,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作用,增强纳税人自我约束和相互牵制的机制。省局决定从2006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进行年度审验。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杜绝擅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问题的发生。但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必须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不能因为取消了年审而防松了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五、适当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与规定标准相差不多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资格后可对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税款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对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经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
六、为增加一般纳税人户数,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七、规范对现有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从政策、管理上给以帮助,扶持其发展,不能擅自取消,更不能为了减轻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负担和承担责任,而大批量取消或故意不予认定。
八、主管国税机关经办人和审批人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中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或随意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第一条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努力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保持原有户数的基础上稳步增加。
九、各地对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309号)文件规定,逐步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纳入防伪税控户的要求,认定一户,培训一户,纳入一户,巩固一户。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按省局下发的《关于对加油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补充通知》(青国税流字[2002]8号)规定进行征管,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税的加油站,帐务健全后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逐步增加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例,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