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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30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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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分析主要是对税务管理卡读取数据、税控收款机用户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监控其一致性、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要求,申报征收岗根据 “个体双定户”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二、对按规定实行“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简易申报办法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时间为3个月。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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