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安排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以国发[2003]23号发出《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也陆续下发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及我省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处理有关事务。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对此,各级国税部门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全面、正确地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国税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局为确保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成立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振宇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员:张 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窦国兴(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教育处处长)
张仪礼(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处长)
吴清林(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
钟 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局长)
王 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务管理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张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国税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本部门作好各项具体工作,作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一,各地国税局应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自觉地用《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方案,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作为2004年法制和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省局准备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行政许可法》知识考试。
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纳税人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和法律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和省局的要求,抓紧作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各地也应抓紧文件清理,省局机关业务处室及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清理工作应在元月中旬前完成,并于2004年元月20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清理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级国税机关在清理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同步清理,并于2004年元月20日之前将清理结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调查表附后)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第三,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具体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电子政务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招标拍卖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为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各地结合“一窗式”服务模式,就建立完善上述具体制度进行积极研究,有关建议可随同清理结果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
各地国税机关还应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税法律文件一经出台,本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上报省局备案,由省局汇总后抄报总局。
今后省局将把是否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税务行政许可中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照执法过错追究制严肃处理。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