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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13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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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实现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是要确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称《规范》)更明确地提出了纳税服务由原来属职业道德的范畴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税务机关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乃至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每个税务人员必须转变思想认识,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是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从管理上讲是权力,从服务上讲则是义务。因此,服务与管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统一于税收行政权力,不可分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是两者关系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还应包含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不能仅仅把纳税人看作是管理的对象,而必须把他们看作是服务对象,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合法需求。

三是要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观念。从《征管法》设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讲,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人,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依法享有《征管法》规定的权利;作为行政主体的税务机关也同样既有依法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利,更有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达到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二、树立纳税服务新理念,全面落实《规范》

首先,要树立“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新理念,通过强化征管基础措施,积极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制度,推行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手段。其次,为使纳税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应在认真学习《规范》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创新思路,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纳税服务办法,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第三,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本地区的落实《规范》工作。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承诺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在服务上层层把关,为全面落实《规范》提供保证。

三、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是各级国税机关应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环节。纳税人希望到税务机关办税是简单、方便、快捷的。因此,在服务内容上,应包括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性服务、纳税环境服务、纳税救济服务;在形式上,包括通过宣传资料、电话、柜台、上门、通信、互联网进行服务。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为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和完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制度,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等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建立企业和社会反馈机制,定期向企业发放《征求意见书》,向纳税人了解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落实情况,让社会各界监督税务干部落实《规范》情况;积极营造“维护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良好氛围,以实现“执法让国家放心,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目标。

四、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全省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不能即时给予准确解答的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将纳税人引导给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答问题;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对于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票证开具、发票购领、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等涉税事项,国税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按照以下时限执行:

 1、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30日;

 2、一般纳税人认定,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的30日;

 3、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受理核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及时办理;

 4、其他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规定的时限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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