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
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计算机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设定审批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如下:
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十万元以上的由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十万元以下的由州(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市)级国税局审批。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时,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县级税务机关接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企业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设定申请后,五日内安排人员实地核查,按照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二、州(地、市)国税局接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限额申请后,十日内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进行审批;对十万元以上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三、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时,必须两人以上。
第四条 核查的具体内容:
(一)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注册的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财务制度、会计帐务是否健全;销售(经营)收入、纳税额是否符合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设定的要求等)。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