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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82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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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及时调整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及案件审理标准,并将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及案件审理标准上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级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进行审理,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的审理文书。

    三、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级及所属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总结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上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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