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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208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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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更好地履行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职责,使省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决议、决定,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省局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执政能力,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局机关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克服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对检查、评比实行计划管理,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省局机关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心系基层,主动为基层服务,关心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关心群众的困难和疾苦,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局党组的有关规定积极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省局领导职责

 

七、省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八、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主持省局的全盘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任务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局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省局领导分工替代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机关和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省局机关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局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九、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二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十一、省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二、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紧急重大情况应包括系统内外副厅以上干部检查指导工作、召开重大会议和本地区、本部门紧急突发事件。紧急突发事件立即报告,不过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应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省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二十六、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省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要加强省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在全省国税机关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局领导碰头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会议,包括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省国税局长会议、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签报许可制度。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和部署省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收入情况,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研究重大工作实施办法;讨论制定全系统和局机关的行政管理规章及制度;局长办公会议认为应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为处理和解决日常工作中重要行政事务的常务性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和办公会议内容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定、指示;讨论省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分配落实税收计划,研究工作措施;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惩事项;重大经费支出;局长认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领导碰头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于每周一召开。主要任务:通报省局领导分管工作,沟通情况。

三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局分管领导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局分管领导确定。

局内各单位需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当先报分管局领导审阅,由分管局领导商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单位送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审定提交会议;列为会议的议题,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一天送交局领导和办公室。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发言人汇报一般不超过5分钟。

会议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会议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局长签发。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局领导签发。

三十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青海国税工作通报》稿或新闻稿,报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布。

三十二、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三、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办公室商有关处室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

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省性专业会议。确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会议规模在20人以下的,申请单位应向分管局领导写出详细理由,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规模在20人以上的,应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十四、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邀请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主管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批准。

三十五、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省国税局长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年中,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  

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议程、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会前,成立大会秘书组。由办公室商定秘书组、会务组的组长,并召开大会秘书组会议,明确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大会秘书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会议文件的印发、归档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十六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

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办公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助;专业性电视电话会议由主管处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助。主办单位负责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的起草和会务组织等事项,分管的省局领导的讲话应经办公室审核,如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分管的省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局长审定;办公室根据会议的需要协助做好会议的宣传等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保卫、会场联系及交通安排等服务事项。

三十七、全省性专业会议的召开,由有关处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主办处室负责会议的整个组织和管理工作;会议地点由主办处室与办公室共同商定;没有专项列支的专业会议,办公室不予开支。

各类教育培训和会议通知,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文号印发。

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处室负责同志批准,处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中,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报送省局的公文应按全省国税系统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省局机关收文除省直工委来文由机关党委收文外,其余文件均由办公室收文,并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凡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和省局教育培训中心呈报省局的各类请示、报告均要呈各局长、纪检组长、总师阅知,重大问题直接报送局长审批。

三十九、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

省局发布的公告、通告,人员任免决定,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各类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省局领导审阅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四十、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一、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如办公室对外代表省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省局领导签发。

四十二、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以及转发上级部门文件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补充规定和对原文作出解释的,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涉及征管制度、征管文书以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类文件,必须经税收征管部门会签。上述两类文件,凡未经政策法规或税收征管部门会签的,一律不得出台。

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有关单位会签的公文,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四十三、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位局领导分管工作的,按本文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十四、省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四十五、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四十六、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七、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省局或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除秘密级(含秘密级)以上文件外,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八、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四十九、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本部门内勤人员按要求整理后,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五十、省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局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  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五十一、省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五十二、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五十三、省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五十四、省局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政审手续。

五十五、局长出国考察、离省出差或休假等,应事先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告。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考察、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六、局内各单位处级干部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同省局的联系,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局内各单位负责同志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地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省局主要领导汇报。

五十七、局内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各级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八、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出访(出国)、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九、系统外领导同志来省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省局教育培训中心领导来省局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接待服务的,由省局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安排接待。

六十、省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的简要情况由随员整理,如未带随员,由参会人员整理,办公室编入《青海国税信息》。局内各单位接到涉及省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省局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加强团结、协调配合,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强化责任、加强督查,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六十二、省局机关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省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三、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国税机关指导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下级国税机关负责人不要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有接待条件的,食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没有接待条件的,安排在当地政府招待所;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四、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处室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局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涉及税务工作情报或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言论。

六十五、省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税务系统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要求基层报送的报告、报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一)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除保留《青海国税纪检监察简报》外,各种向国税系统发送的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青海国税信息》。各类领导讲话均以《青海国税工作通报》形式编发。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教育处归口管理。年度培训计划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如因工作需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坚决杜绝各类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除按出差标准收取规定的食宿费用外,一律不许再以任何名义收费。原则上取消各处室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西宁召开,确有必要在其它地区召开的,要经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不得在豪华宾馆、高级饭店开会。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国税机关或纳税人的检查。各处室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主管处室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

局内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对基层国税机关或纳税人进行计划外的检查,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处室,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呈局长审批。

局内各单位下基层开展正常的业务检查指导和调研工作,必须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省局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省局与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用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表彰奖励;并逐步将单项考核并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

六十八、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处室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九、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省局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全省税收收入情况以及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任何新闻单位(包括总局所属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省局机关名义接受新闻单位(包括省局所属新闻单位)采访。

省局要加强对税务学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管理和协调,未经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省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第十一章    

 

七十、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十一、本《规则》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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