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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23号 )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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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已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

一、下列事项应事前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在国税局系统拟晋升为正科级(含正科)以上职务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拟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15天以上的情况;

(五)本人认为需要事前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事后报告:

(一)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二)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三)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国税局系统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七)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八)本人学历、学位变化的情况;

(九)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凡属事前报告事项,报告人应事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书》(式样附后),上报受理机关。对需要答复的报告事项,受理机关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凡属事后报告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书》,上报受理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领导干部当年无重大事项报告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书》,可在报告栏内填写“****年度内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省局党组和人事处受理。各州、地、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处级干部的报告,由州、地、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查并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除外)后报省局人事处。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或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经受理机关同意,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组织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要把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各州、地、市、开发区局党组每年1月31日前要将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省局党组报告一次。省局党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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