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信访回复
工作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各单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信访回复工作规定》已经省局2005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信访回复工作规定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复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现就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回复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回复工作职责
(一)全省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含省局培训中心)和县、区、市、行委国税局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来信来访回复工作。
2、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回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起草回信、书面答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回复工作格局。
(二)省国税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各类群众来信来访的事项。其它各部门负责回复的群众来信来访的事项,一般均由承办部门提出回复意见后,办公室统一回复。
2.以下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由相关部门直接回复:
⑴人事处负责回复省局党组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⑵监察室负责回复监察室受理的群众举报税务干部违纪案件事项;
⑶稽查局负责回复稽查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涉税案件事项;
⑷征管处负责回复12366热线电话受理的相关事项;
⑸省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回复属于本部门职责分工内的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内网《税务论坛》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
二、信访回复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全省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含省局培训中心)和县、区、市、行委国税局办理信访回复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⑴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⑵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⑶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但应予以必要的说服。
2.对是否受理作出书面答复。信访人向各级国税机关提出的属于该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信访事项,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回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3.各级国税机关信访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4.对来信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5.收到信访人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省国税局机关各单位办理信访回复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1.省局机关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各项程序和时限办理信访回复工作。
2.省局具有直接回复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业务工作的具体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复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并做好回复情况记录,按照规定时限回复办理结果。并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反馈办公室,涉及保密事项的只反馈办理事项的具体数量。征管处12366热线电话接到的涉及举报问题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转办。
3.省局其它各单位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应立即登记后,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回复,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备案;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对应有其它部门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分类转办。
4.省局机关各单位每个工作日都要浏览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内网《税务论坛》,对于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信访回复工作具体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建立健全信访回复工作责任制,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信访回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四)省局将对信访回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省局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信访回复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在办理信访回复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回复事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回复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信访回复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