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
支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深入贯彻全国基层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大对基层建设的投入”及 “税务系统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省局制订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支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预算、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财政部预算改革方向,在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经费分配体制改革方案的基础上,为了更加合理分配我省国税系统经费,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按照科学、公平、合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而制定我省国税系统预算、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一是按地域海拔和经费现状分档核定人均基本支出经费水平;
二是对项目支出经费,省局按照总局《国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暂行管理办法》及财力可能安排除职工住宅外的全省基建项目经费。
一、经费预算的组成
我省国税系统经费预算、支出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支出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实行定员定额,公用经费分为基数与地域海拔补助两部分;二是项目经费的金税工程运行费、办案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等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两费”)、代征代扣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三是项目经费的基建经费包括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30万元以上)。
二、按地域、自然条件分类
一类区:西宁市、海东地区;
二类区:海南州、海北州;
类区:海西州、黄南州;
四类区:玉树州、果洛州。
三、基本支出经费预算
1、人员经费:全省国税系统各核算单位依据省局人事处审定的各地人员情况,进行人员经费分配。经年终决算审核后,考虑自然晋级等因素,人员经费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作为预算分配的依据。
2、 公用经费:以全省自然环境和地域条件划分为依据,充分考虑各地,取暖周期、交通状况、海拔高度、工作生存环境等因素,划分四个档。一类区基数年人均7000 元(最低保障线);二类区年人均8000元;三类区年人均9000 元;四类区年人均 10000元。由于我省地域辽阔,高寒缺氧,人类生存条件十分艰苦,结合实际情况,为搞好基层单位“五小建设”,考虑各种突发因素,给各州、地、市核算单位按年初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分类,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3、 考虑“煤改气”因素:对已进行“煤改气”的单位,在已核定的公用经费外,每月每平方米取暖面积补助1.60元。
4、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依据国家和总局规定,在下达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按1%比例提取。
5、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当年预算经费安排时,预留3%的预留金。
四、项目支出经费预算
1、项目支出经费-----金税工程运行费、办案经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预算额,由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分配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列入当年预算指标,下达全省国税系统各核算单位(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2、项目支出经费-----“两费”专项经费、“双代”手续费经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支出经费----基本建设经费
(1)基建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2)全省基建项目(除职工住宅外)由省局依据总局《国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暂行管理办法》,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情况进行排序统筹安排。
(3)省局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五、系统集中支出经费预算
1、接待费省局按规定在公用经费提取2%,除省局留用外,对各接待单位根据接待需要给予补助。
2、服装制作、大宗设备采购省局统一安排。
3、会议费、专项培训费(包括各项业务、以会带训费用)、出国费(省局机关),省局统一安排。
4、 政策晋级、调级和奖励资金省局统一安排。
5、 “两费”、 “双代”专项,按总局核拨金额,省局根据国库入库情况统一核拨省局机关财务和州、地、市局。
6、 票证印制费,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由省局统一安排。
7、 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全省培训计划的干部教育培训由省局统一安排。
8、 全省国税系统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费
六、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核定的人员经费和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经费
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各种津贴、补贴、补助、职工福利、职工医疗、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住房补贴等的发放;
(二)核定的公用经费
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出国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后同)、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党团活动、离休人员特需费及必须的赞助费开支。其中:专项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充各基层核算单位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包括各类维修)不足、基层单位“五小建设”及特殊情况所需费用。
(三)核定的专项经费
1. “两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的印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宣传、发票领购簿费用的开支。
2. 办案费:主要用于稽查部门办案期间的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举报奖励经费、案前培训费、协查办案费及情报费等。
3.金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金税网络专线租用、维护、耗材及金税二期的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4.“双代”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代征报酬。
5.基建经费:主要用于按项目安排的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及办公楼大型维修及锅炉改造等基建项目支出.
(四)核定的系统性支出经费
1、会议费:主要用于全省性的各种会议及省局集中培训,省局机关出国所需经费。
2、接待费:主要用于国税系统各种往来接待所需费用。
3、票证印制费:主要用于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的税收票证印制费用。
4、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计划内所需省内外教育培训费用。
5、全省国税系统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全省行风评议、文化生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费用。
七、省局培训中心基本支出经费及项目经费
我省国税局培训中心作为基层核算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省局培训中心基本支出经费核定按一类区标准。执行收支两条线,为全额预算单位。
八、省局各项费用支出
为了进一步贯彻总局提出的厉行节约,加强基层建设的精神,省局各处室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预算经费,各项费用支出统一由省局办公室在核定的省局机关基本支出经费及专项经费预算中支出(单项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车辆,3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出国经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另行安排预算)。
九、在经费安排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严格执行省局下达的县(区)局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市(地、州)局机关最高支出限额.县(区)局最低保障线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离退休费+省局核定的津贴、补贴、补助+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费+住房补贴+公务员年终考核奖+核定的公用经费基数;市(地、州)局机关最高支出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不超出省局核定本地区基本支出经费平均水平的1.5倍;省局机关最高支出限额为全省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2倍。
(二)基建支出不允许挤占基本支出,且各基建项目之间资金不允许相互挪用,其资金来源为该项目的中央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的基建专项、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补助,包括资金、土地等实物)、自筹资金(地方财政拨入的其他补助、原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拨款。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已完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得再上新项目。
(三)各州、地、市局必须一次性安排预算。在预算中安排的预算预留金不得超出省局核定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终前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基层单位。
(四)严格执行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及管理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办案费、金税运行费、“双代”手续费专项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收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正常公用经费.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了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外,不追加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省局对各级国税局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预算资金落实到位。
(六)为了保证收支平衡,做到零结余。各级核算单位在资金分配时,要将历年累计结余资金及其他收入资金一并纳入系统预算(除基建续建项目),重新分配,统筹安排。
十、财务审计、监督方面
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银行帐户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等情况进行审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对单位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
十一、有关要求
1、各州、地、市局核算单位应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支出暂行管理办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2、各级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时,需对任职期内的财务管理情况和债权债务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经离任审计后发现欠帐的,必须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方可离任。
十二、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前。
十三、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是青海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