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
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国税发〔2004〕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基层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规范。
第二条 本岗位职责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
第三条 本岗位职责规范适用于我省州级及县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均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税务机关经费管理的目标任务是:一是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资金,以保证机关活动得以正常运转,二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三是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及财务活动情况,考查资金使用效果,找出各种不正常使用经费的现象和原因,并予以纠正。四是对预算的资金实施归口集中管理,保护机关经费安全,提高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七条 根据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
第八条 州级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7个岗位;县级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5个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内部审计岗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按照岗位规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权限。
(三)组织本部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财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对本部门财务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和把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五)组织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纪律教育,调动本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条 预算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一上”和“二上”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年度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研究、拟订预算年度的支出重点,科学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四)根据预算单位的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调整的意见。
(五)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督,控制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发现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按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的范围公开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单位或本单位有关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年度预算,审核下级用款申请。
(三)负责审核和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
(四)按照规定的记账原则、方法和会计科目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审核记账凭证,做好期末结账工作。
(五)定期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布置、审核、汇总下级财务报表和批复年度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保管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二条 出纳岗位
(一)贯彻执行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本部门财务报销事项的监督、审核。
(二)按照年度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申领手续。
(三)负责所辖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备案手续。
(四)按照票证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
(五)登记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日常凭证登记工作;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有关账簿、有价证券和现金。
(六)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使用的财务人名章。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总局及省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管理的办法和实施措施。
(二)对拟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经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逐级申报。
(三)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核责任状,对经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办理开工申请,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四)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申报进入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
(二)积极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将政府采购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保证政府采购在我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
(三)按审批权限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档案管理和所属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着装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着装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
(六)负责部门着装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着装风纪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有关审计的办法和实施措施,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编制、上报本部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五)认真落实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六)及时上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整理归档审计资料。
(七)组织并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
(一)认真执行国家、总局及省局廉政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搞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熟悉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三)落实岗位规范,本部门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四)严格本部门财务支出,按制度办事,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内部控制制度完整、严密、有效,处理财务事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
(六)组织财务管理人员适时参加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岗位
(一)掌握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编制和调整预算符合程序,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无遗漏;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符合要求。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四)预算编制、编报、批复及时、准确。
(五)按规定时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岗位
(一)掌握有关财务和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按照基本支出经费均衡用款、项目经费进度拨款的原则审核下级用款申请。
(三)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手续、开支标准和范围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
(四)按照规定的记账原则、方法、会计科目、时限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
(五)按照规定时限编报本单位财务报表,保证账表相符,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按期布置、审核、汇总下级财务报表和批复年度决算。
(六)本单位会计档案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移交及时。
(七)保证本单位财务公章安全。
第十九条 出纳岗位
(一)掌握有关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在本单位落实到位。
(二)按照年度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申领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及办理开立、撤销、备案及上报等手续。
(四)按照票证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银行票据,不超额使用现金;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进行收付结算,大笔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保证不超库存限额。
(五)按照规定登记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有关账簿和有价证券,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六)确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使用的财务人名章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岗位
(一)掌握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立项条件,立项审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先申请后立项,再建设;按规定审签责任状,确保审批图纸后才能开工。
(四)按规定及时申报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一)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固定资产增加和处置符合程序,审批手续齐全,严格审批。 (三)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四)掌握有关税务制服管理的规定,确保税务制服管理的规定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岗位
(一) 内部审计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并能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审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措施在本系统、单位或部门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并有效实施。
(四)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依据。
(五)通过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得到加强和完善,能够普遍地遵守各类财经法纪。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能胜任工作和难以履行职责的,必须暂时离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本岗位职责规范要求履行职责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要求的,应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岗位职责规范要求,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岗位职责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岗位职责规范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岗位职责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