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青海国税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在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包括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内网主要面向青海省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外网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和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的内网、外网和各州、地、市国税部门建立的分站点。
第四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打造透明青海国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第五条 青海国税网站内网的主要任务是为全省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一个内容详实、信息丰富、上下沟通、左右纵横的内部信息窗口和平台,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加强省局和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以及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之间的工作联系。
外网的主要任务是以互联网为载体,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传递、发布青海国税政务信息;利用网络建立国税系统和社会各界及纳税人联系互通的信息渠道;通过电子手段为纳税人提供详尽的、准确的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省局负责建设和管理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网站由各单位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自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省局成立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是青海国税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地国税局办公室应在网站的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
第十一条 其他处室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相关栏目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内网主要发布内部新闻、重要公告、信息、省局时政、政策法规、队伍建设、文化宣传等内容。外网主要发布国税新闻、省局时政、政策法规等内容,并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涉税服务。各栏目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门户网站能及时、快捷的反映省国税的工作情况和动态。
第十四条 通过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务信息,提供的涉税服务等内容应体现政策性、准确性、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法律没有禁止,非涉密的国税信息和政策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税收及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法规;青海国税信息和税收公告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提供在线税收服务,主要提供涉税事项的网上查询。
(三)网上办税类栏目。在外网上为公众、企业和纳税人提供机构设置、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逐步开展网上申报。
(四)交流沟通类栏目。网站上设有领导人信箱,以及民意调查和业务论坛等。这类栏目要及时传递税务系统内外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相关部门办理结果的反馈,实现国税机关与用户的双向互动。
第十五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信息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一)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局内其他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具体责任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网站栏目设置情况进行划分。参见附件一《网站信息采集和栏目管理责任单位一览表》。
(二)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核网站内容。各单位负责维护的栏目所提供的内容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办公室审核统一发布。相关国税系统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的发布必须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经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方能正式发布。参见附件二《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省局办公室对所有上传的涉及省局新闻、政策、法规等重要信息负有责任;各地区、省局机关各单位对所提供的本地区和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的有关栏目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局长信箱的管理。局领导出差、休假或因其它事不能正常查看局长信箱内容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整理信箱并将重要内容及时告知局领导。在局领导委托授权后,可以代其答复。
第十八条 办公室和机关各单位分别负责收集整理内网、外网用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局领导后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专人负责网站电子邮件系统和其它应用系统的管理。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内网网址为:95.16.16.42,外网网址为:195.16.20.3(在Internet上通过http://www.qh-n-tax.gov.cn访问)。
第二十一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二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内、外网应保证24小时开通(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另行通知外)。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必须全天监控网站的运行,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局将定期对门户网站及各地区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按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局信息中心实行网络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及时处理有害信息的侵入、网络资源的非法使用及其它有碍网络安全的行为,并记录、报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网站技术人员工作要严格执行系统故障处理报告制度,发生系统中断或较为严重的软硬件故障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积极采取措施,将对工作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向省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提交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护软件。未安装与病毒防护软件的计算机不得通过青海国税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数据的发送。
第二十九条 网站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数据备份(包括BBS论坛和E-mail)工作,做好灾难恢复准备,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现有害信息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即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照国家和青海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的有害信息的内容、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网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青海国税门户网站,未经本网站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网站管理人员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青海国税门户网站上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青海省国税局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如果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省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信息采集人员只能操作自己所负责的相关栏目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发布其他采集人员所采集的信息。否则将追究信息采集人员和所在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严格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站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网站管理和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省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网站管理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责任心不强,对动态栏目不及时更新或违犯操作规程,对工作造成影响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的管理,充分调动省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地国税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将实行考核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青海国税门户网站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按季度上网公布,年终作为评选优秀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网站管理”纳入各州、地、市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和省局机关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中。
第四十一条 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网站运行情况及栏目更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在门户网站内网上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局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