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青海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青海省电力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报告》(青电财[2004]7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电力企业的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鉴于目前青海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种类多,价值高,多数情况下,单项修理费用支出金额一般都超过10万元。按省局青国税所字[1998]540号文件执行存在审批次数过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2004年1月起,暂对青海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税前扣除不再进行单项审批。其每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在当年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6%的比例内在税前据实扣除,超出扣除比例的部分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台帐,做好数据结转衔接的管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