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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支行等十一户企业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5〕172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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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支行等十一户企业

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海西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市支行等十一户企业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请示》(西国税发[2005]46号)悉。经对十一户企业的损失情况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工商银行格尔木市支行

该行根据工商银行总行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通知》(工银办发〔2002〕579号)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集中清理核销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损失的通知》(工银青发〔2004〕45号)文件要求,2004年度经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进行清理,有575,503.02元小额贷款无法收回,形成贷款呆帐损失。

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同意对该行上述呆帐损失575,503.02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二、  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市支行

因该行于1996年至2003年期间对破产贷款企业和个人依法清收贷款,共垫付诉讼费12笔计60,312元,无法收回。该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抓紧做好2004年消化历史包袱工作的通知》(青农银函〔2004〕263号)要求,报损案件诉讼费损失60,31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行的上述垫付诉讼费60,312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三、  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市支行

该企业于1999年至2000年发放给格尔木雪域有限公司贷款250万元,格尔木雪域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以资抵债,抵债资产处置后形成净损失95,553.1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行的上述抵债资产处置损失95,553.15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对于该行所报的职工住房损失287,640.71元,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暂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待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职工住房损失处理问题的文件出台后再做处理。

四、  格尔木市邮政局

该局2002年度因固定资产被盗,造成固定资产损失270,652.7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局的上述固定资产损失270,652.72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四○五工厂

经审核, 2003年度该厂移交新兴铸管集团,有关清产核资材料经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新兴铸管集团依据财政部《关于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金结果的批复》(财清〔2003〕17号)文对该厂下发《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新铸资〔2003〕69号),批准该厂核减所有者权益12,306,168.65元,具体报损流动资产1,431,728.61元,固定资产损失10,767,801.47元,其他资产损失106,638.1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厂的上述资产损失,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六、格尔木水电段知青服务队

经核实,该企业1996年在乌兰开办商业经销网点时交乌兰县烟草专卖局订金1,000元,因乌兰县烟草专卖局破产并由乌兰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5日裁定,该债务无法清偿形成坏帐,坏帐损失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坏帐损失1,000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七、  格尔木水电段通达商贸销售处

经核实,该企业1996年在乌兰开办商业经销网点时交乌兰县烟草专卖局订金1,000元,因乌兰县烟草专卖局破产并由乌兰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5日裁定该债务无法清偿形成坏帐,坏帐损失1,000元;因1996年5月1日至1997年7月30日期间以每月400元价格与个人薛照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薛照昌在合同期满后交纳800元租金后失踪,因其非本地常住人口,故无法寻找。根据租赁合同,该个人拖欠租金5,200元,租金利息120.56元。企业申报坏帐损失5,320.56元。以上两项坏帐损失合计6,320.5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坏帐损失6,320.56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八、格尔木铁路恒兴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实,该企业于1996年6月至1999年5月将下属黑马歌舞厅及餐厅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期间该承包人与被承包人格尔木铁路恒兴有限责任公司协定将承包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及个人欠款转入未上交承包费,一并上交,之后欠款未能还清。1998年7月经格尔木铁路恒兴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承包人结余工资冲减欠款后仍余留欠款94,094.37元,2004年3月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证明该承包人已死亡,企业申报呆帐损失94,094.3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坏帐损失94,094.37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九、格尔木车辆段客货车修理厂

经审核,该修理厂因债务人无法查找,对方单位经办人员调离等原因,其债务人青海石化产品销售公司等7家企业所欠该厂的自备车厢检修费均已超过3年无法收回,形成坏帐110,862.65元;因于1999年开办经营网点时没有取得开办费凭证,经办人员又于多年前调离,致使开办费用28,439.70元无法列入当期费用,长期挂帐。两项损失合计139,302.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坏帐损失139,302.35元可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十、  格尔木火车头实业公司

经审核:1、该企业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无法查找等原因,对格尔木市工程机械修理厂、格尔木市环卫处等44户债务人的应收帐款共计995,875.62元,挂帐时间均已超过8年,形成损失995,875.62元;2、2003年4月4日从广州购入的部分花木因管理不善而枯死,形成存货损失12,192.00元;3、材料清查时,发生材料盘亏损失5,760.32元;4、因部分固定资产年久老化,无法继续使用而报损,形成损失64,379.7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资产损失1,078,207.73元,可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十一、青藏铁路格尔木伏龙经营开发贸易公司

该企业投资于格尔木铁路工务段复合肥厂的145,165.56元投资支出因对方单位倒闭无法收回,形成投资损失145,165.5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同意对该企业的上述投资损失145,165.56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

此 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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