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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国税函〔2005〕252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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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函》(青海电信有限[2005]153号)悉。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及传输局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省公司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局已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国税函[2005]36号)予以了明确。关于省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数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规定,考虑你公司实际,经研究确定,省公司应按年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时按公司年初利润计划数的1/4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特此复函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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