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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提取比例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5〕460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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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青藏铁路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提取比例的批复

 

青藏铁路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

你公司《关于核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青藏经办函[2005]7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及陕西、青海、宁夏、甘肃四省国税局《关于印发〈陕、青、宁、甘四省国税局关于兰州铁路多元经济开发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协作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甘国税所发[2000]069号)精神,经研究,核定你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应控制在业务收入0.99%以内,所属单位按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此复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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