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5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5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中国卫通财字〔2005〕300号),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公司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9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按33%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