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教育干部提高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包办代替。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加强汇缴期后的评估、总结和稽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干部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学习。同时,要做好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所得税政策的辅导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前的宣传、培训、辅导等服务工作。让每个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预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明白应于每个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1月15日前预交上年第四度企业所得税款时,要把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税事项充分考虑进去,以保证纳税申报事项的完整性;年度申报时间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申报改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在年度纳税申报过程中由纳税人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减免税审批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国税机关也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审批手续。
三、各地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源汇总表》。
四、各地国税机关在贯彻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