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5〕131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8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490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