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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76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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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取整数时采取四舍五入方法。

二、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每月四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局流转税处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

三、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手续时,如要求办理免税手续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未列入现有《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中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免税通知直接办理免税手续(生产企业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程序,按照“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在征税过程中如遇到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时,要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报告,由省局流转税处参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全省统一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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