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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5 号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6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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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5 号令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15 号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照片、电子文档逐级汇总上报。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上报省局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15日前。

二、各地国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如遇到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时,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参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全省统一的最低计税价格。

三、各地国税局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公安厅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36号)要求,定期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换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

四、对省内车主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在补办完税证明前,可在《中国税务报》或《青海法制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完税证明。并将登报声明的情况逐级汇总连同复印件一并于每月10前上报省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 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附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及有关资料,由省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

          

                                         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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