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相关业务学习活动,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征管一线的同志全面掌握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指标体系的计算方法。同时,要广泛宣传纳税评估的意义和评估工作程序,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以利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纳税评估工作要按照总局的规定,由县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征收管理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在同级或上级税务机关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省、州、地、市、开发区国税机关的征管、计统部门负责重点税源、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的评估工作 ,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发布本地区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以及行业税负变化情况。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政或流转税、所得税等业务处(科)配合征管部门进行。州、地、市、开发区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应制定适合当地的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并每半年对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并将相关的总结和制度建设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设立税源管理部门的地区,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未设立税源管理部门的地区,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征收管理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纳税评估时,应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以纳税评估分析报告(见附表一)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见附表二)的形式反映评估成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由各地按照规定自行印制管理。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对复杂的不得超过45天。
三、建立合理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
对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实行以县级国税机关为主,省级、州级国税机关为辅的动态管理体系。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建立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选择全部或部分企业,分析其连续5年的指标值,并参考其税务稽查的历史资料,综合测算出各指标预警值,报州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各州级国税局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由各县上报的分析指标和测算出的各指标预警值结合各分管业务和税种特性进行审核、补充、修正、完善后及时反馈征收管理部门,由征收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合本州(地)的分析指标和指标预警值,下发各县局。同时报省局备案。
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机关的税政或流转税、所得税等部门、要与征收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确定应联系行业特点,找出与企业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强的信息指标。对各指标预警值的确定,应紧密联系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恰当客观地对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预警值进行补充和修正,按月分析测算出(所得税按季)包含通用指标和各税种的指标预警值。
四、认真筛选评估对象
对于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在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省、州、县级国税机关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并与指标预警值进行比对,以全面反映被评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对于一般评估对象,可由评估机关自行选定评估指标,参考相应预警值,并进行评估。
五、严格按照程序处理
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申报、欠税和偷税嫌疑等方面的问题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税务约谈、案件移交。
税务约谈可采用电话或当面等两种方式,视情况由评估机关选择。在纳税评估中,应严格按照税务约谈的适用范围进行。税务约谈仅限于总局纳税评估办法中第十八条所列的情况。进行税务约谈时,由评估工作人员整理出需补正的资料清单,经税源管理部门或征收管理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格式见附表三)随同补正的资料清单一并直接送达纳税人,要求其在5日内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约谈。同时应由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列席,并向纳税人亮明身份,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注意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可由纳税人自行补正的,由纳税人自行补正。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对于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4]188号)的规定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
六、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评估机关纳税评估完毕时,应将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约谈记录,一并移交给征收管理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纳税评估档案最终由评估机关保存),由其进一步指导、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情况和适时组织召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会。
经纳税评估要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对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在预警值以下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税务检查外,可免当年其他税务稽查,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定期进行纳税辅导;对纳税评估指标中各税种指标超过预警值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重点检查对象,审核其上报的所有涉税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其发票用量。当期纳税评估结束后,国税机关应当实施跟踪评估。
七、纳税评估过错责任追究
纳税评估机关和评估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传递税收数据和纳税资料的;
(二)未及时收集、整理纳税资料的;
(三)未对评估资料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未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记录的;
(五)收集,传递的税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数据的;
(七)基层税务所(分局)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的;
(八)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八、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分析报告一并装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档案中,实行“一户式”管理方式存储。纳税评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分析报告和工作底稿只能作为采取征管措施的依据,不能将此类文书作为税务稽查时的案件证据,在工作中注意保密,不能将相关测算数据及其分析结果告知纳税人。在纳税评估各环节需要调阅纳税人征管资料的,由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机关自行规定相关程序和借阅办法。文中所涉及的有关表格暂由各地自行印制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再做统一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评估方法和相关指标的预警值。在适当时候建立当地比较规范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大力提高评估指标预警值的准确度,以加大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的指导作用。
九、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可按照总局的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上报省局备案。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