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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429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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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严格

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税务登记,录入个别新登记户的法人姓名时,在系统中出现 “有以此法人为法人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提示,请求省局对出现此类情况的新开户是否进行登记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上述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接到通知后,按照省局提供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逐户进行核实。若发现已在本县(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有欠税或未尽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又以相同法人或企业名称在异地进行登记的,请及时与新注册地国税机关进行联系,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各县(区)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时,若系统出现“有以此法人为法人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相关提示时,要终止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原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并协助原登记国税机关处理未尽涉税事宜。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涉及双方的征管信息及其他信息,特别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防止纳税人采取异地登记的方式逃避履行未尽纳税义务。

四、各地税收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纳税户的监管,严格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处理有关涉税事务,进一步加强催报催缴、税源监控、税务登记管理以及非正常户认定等方面的工作。

五、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要按照《欠税公告办法》的要求对欠税的走逃、失踪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于省局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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