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严格
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税务登记,录入个别新登记户的法人姓名时,在系统中出现 “有以此法人为法人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提示,请求省局对出现此类情况的新开户是否进行登记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上述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接到通知后,按照省局提供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逐户进行核实。若发现已在本县(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有欠税或未尽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又以相同法人或企业名称在异地进行登记的,请及时与新注册地国税机关进行联系,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各县(区)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时,若系统出现“有以此法人为法人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相关提示时,要终止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原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并协助原登记国税机关处理未尽涉税事宜。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涉及双方的征管信息及其他信息,特别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防止纳税人采取异地登记的方式逃避履行未尽纳税义务。
四、各地税收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纳税户的监管,严格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处理有关涉税事务,进一步加强催报催缴、税源监控、税务登记管理以及非正常户认定等方面的工作。
五、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要按照《欠税公告办法》的要求对欠税的走逃、失踪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于省局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