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确认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资质单位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检测机构所检测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固体废料的掺加量的比例,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的目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具有检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质单位有关情况”的复函》(青质监量函[2005]42号)确定我省具有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检测资质的单位为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
一、我省水泥生产企业凡申请享受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报告。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以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原下发的《关于资源利用产品(项目)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青经贸资源[2002]374号)第二条中规定的检测单位因不具备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检测资质,不再作为今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单位。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接此文件后及时告知所属水泥生产企业。政策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