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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98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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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事宜,请一并执行。

一、2003年4月7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函〔2003〕110号)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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