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71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5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中的“属于作废发票”指标出现异常,将会严重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省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防止错误信息进入金税工程。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对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严格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有关规定。必须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三、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岗位职责。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信息准确进入金税工程。要确保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