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
接收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的运行效率,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全面监控,按照《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衔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安装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供各地选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的安装工作分两步进行。推行步骤和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97号)要求尽快报送。第一批推行地区,10月底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1月1日正式运行;第二批推行地区,11月底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2月1日正式运行。
二、自2003年10月15日起,总局将统一组织长城公司安装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和安装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库。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是申报数据库的基础,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档案数据的准备工作。此档案信息数据库将取代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库,归并为一个数据库,具体合并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 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要切实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的安装工作,按照总局公布的统一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与各地征管软件的有效衔接和数据共享,数据库安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联系人:信息中心 王传亮,电话:010-63417634)。数据接收系统的安装工作准备及时间进度安排详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