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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64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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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意义。流转税、信息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自行刻制,印章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六位代码。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本通知所需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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