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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04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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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9号),旨在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认真学习,结合省局同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内容,对我省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对服务单位有违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协议》或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二、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并于次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请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务必于每年6月13和12月13日前将汇总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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