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
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统计和宣传工作。省局目前正在进行“二手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的开发工作,请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务必于八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所有符合总局使用“二手车销售发票”企业的统计和宣传工作。 二、统计上报半年预计使用数量。请各地于八月底前将本地区“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半年预计使用数量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统一安排印制。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交易市场、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发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工作,以及发票打印机的型号选用,待开票软件系统开发出来后统一规定。 三、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63000523350,发票号码按顺序排列。
二○○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