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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393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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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

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文件规定,对所管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业务经营范围进行认真核查,确定应纳增值税户和免征增值税户,免征增值税户有无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情况。特别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省局下发的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所管辖区纳税人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经常进行检查其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新开业纳税人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认真讲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减少违规使用发票的问题。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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