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
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省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是企业衔头发票,各地自本通知下发后要认真核实本地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情况,并要求纳税人将使用的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申请使用通过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新开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领购或审批印制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先行报送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给予购领或审批。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