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省普通发票印制、使用、发售、缴销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停止手工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我省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已全部升级为V1.1版,升级后的系统可以通过“发票代开__统一发票”模块,使用微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目前,我省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订本式手工版,为满足微机开票的要求,对现有的发票可以拆本使用。考虑到各地不同的情况,省局决定西宁市、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手工开具;全省其他州、地国税机关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自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手工开具。从5月1日起全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全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开具。请各地征管部门会同信息中心对打印机的参数进行调整,对于参数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与省局综合征管软件技术组联系。 (二)订本式手工版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拆本开具后,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机关要分工负责,加强管理。对开具完毕的发票进行缴销时,必须由负责发票代开工作的税务人员将手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按原本式发票号码的装订顺序(每本25份)进行重新装订,并按照原领用代开发票的份(本)数缴回,发票管理人员清点无误后才可以核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领取、核销工作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签字确认,同时对已开具代开发票的纳税户资料由负责发票代开工作的税务人员认真归档保管。 二、从工作实际出发,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局组织召开了征求纳税人意见座谈会,会上有的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要求持不支持、不赞成的态度;还有的税务干部审核纳税人缴销的发票时工作拖拉,没有给纳税人及时出售新的发票,出现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断档,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进一步改进国税机关的工作作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各地要做到: (一)正确行使职权,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在对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管理上要掌握以下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有严格的发票入库、填开、缴销制度;有专门的发票保管人员和专库(柜);发票使用量比较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及时受理,并报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核批,不允许发生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对已批准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定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国税机关要教育引导国税干部增强服务意识,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发票使用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票管理制度,从发票的领购、审批、发售、缴销、稽核检查、案件处罚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各岗之间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在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过程中要做到“严格审核,及时供票”,保证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断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三、加强发票的验收、入库管理 省局已于今年2月份对负责普通发票印制的五家发票印刷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这五家印刷企业均建立了完善的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印刷企业制定的管理措施和内部印制发票的工作流程达到了省局对承印发票企业资质的要求。同时,省局对发票印刷企业的印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把质量关,准确、高效进行发票印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为把好发票印制工序的最后一道关,各地国税机关必须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27号)要求,切实加强发票验收、入库管理,根据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内容详细审核印刷企业印制发票的数量、样式、版别,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票的印制交接手续,入税务机关库房,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工作从审批到印制、出库、验收、入库、发售各环节都准确无误。 四. 责任追究 凡因拆本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过程中出现因人为因素造成发票管理方面问题的,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为纳税人该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