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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34号)
来源:
发表日期: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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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文件要求,目前仍在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全部采用印制有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旧版发票停用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自接到本通知后,一律停止发售、开具国税机关统一的旧版普通发票、旧版企业衔头发票,并要及时通知仍在使用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企业尽快印制新版企业衔头发票。
二、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征管科(处)要认真统计本地区旧版普通发票的库存数量,并将准备销毁的旧版普通发票数量、名称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旧版普通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征管科(处)会同监察部门共同完成。对企业衔头发票的销毁工作由该企业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监察部门负责监销,并将监销情况上报上级征管科(处)。各地对已销毁普通发票的数量登记造册后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地区,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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