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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64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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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普通发票管理,解决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非法单据屡禁不止、拒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票等问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扩大宣传
    首先,要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专票,轻普票”的意识,将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放在依法治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当作巩固征管基础,深化征管改革,实现公平税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紧、抓实、抓细,以实现有效监控,科学管理。其次,对普通发票的使用要树立长期宣传,长期教育的思想,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加深消费者对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了解和提高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强化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主动开具发票,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发票管理执法氛围。
    二、规范代开发票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地门口代开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设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制定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三、加大违章处罚力度
    各地应对违反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的查处,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查重罚。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或者今后将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制度。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罚结合起来,改变过去那种管理与处罚相脱节的现象,做到“查税必查票”。
    四、严格执行“两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819号)文件要求,各地所收取的两费收入必须开具税收缴款凭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两费”收取、缴库要比照税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各州、地、市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要严格掌握统一发票的印制数量和税务登记证的领取数量,今后对于因上报的印制计划用票量大于实际用票量而造成发票积压、发生浪费现象的,在发票换版、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管理等方面造成损失的要承担50%的费用,并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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