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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84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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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2号)的规定,各地在接收企业采集、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电子数据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数据时,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采集规则进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个别地区在采集数据时,没有按照规定的采集规则采集和上报,影响了我省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的正确率。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国税务机关在上报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之前,必须对上报的数据进行认真检查。

二、各地在采集数据时,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规则进行。

三、各地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所属纳税人如何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进行专题辅导,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修改、重报;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规则填写,并经核查数据正确后再上报。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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