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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361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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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省局将对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制度建设和印、领、用、存、销及违章处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开展发票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这次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局年内下发的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有关文件情况。各级国税机关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发票管理制度,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新版发票的印、领、用、存情况,掌握各地新版统一发票的发售情况,基层国税机关是否设立了发票的合理库存,领购的发票是否造成积压。

(三)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手工核销是否仍存在使用旧版发票的情况,是否督促使用旧版发票的企业印制新版发票。

(四)旧版统一发票与系统的核销比对情况。

1、是否通过文书流转审批核销发票;

2、系统内核销发票与实物核销和发票账簿记载是否一致;

3、整本空白票核销打浆情况;

4、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存根保管情况,并与系统的记载核对,纳税人领用发票是否做到了验旧交旧管理,内用发票未使用完的处理情况(按开具使用发票总量的20%抽查使用信息,如有一张票不符,再抽查10%);

5、系统内旧版发票是否全部核销;

6、有无未经过系统比对擅自销毁发票;

(五)检查部分行业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主要针对电力、水利、自来水、烟草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检查上述企业衔头发票使用企业是否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报告制度,衔头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检查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检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统一发票的自查自纠和行业发票的检查,通过盘点库存,核实旧版发票的缴销记录,从而掌握新版发票的印制、发售数量和旧版发票的缴销情况,以及行业发票的管理情况。

 1、各地是否存在着多报发票用量,库存积压大的现象;
    2、基层国税机关发票工本费收取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3、本地区纳税人是否仍存在使用旧版发票的现象;
   
4、是否建立了从发票申请印制、发票领购、发售、缴销、

到工本费入库,发票日常审核,发票处罚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

    5、发票使用是否规范,处罚是否到位。

(二)抽查阶段

抽查时间:9月1日至9月15日

由省局从基层抽调人员组成3个抽查组,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是发票制度建设和新版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三)整改阶段

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在进行自查和接受省局抽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发票管理水平。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求有关处(科)室紧密配合,互相协作、统一思想,认真完成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

(二)做好此次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8月28日前将第一阶段的工作总结和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及工作建议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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