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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4]30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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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

      欠税予以告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字[2003]1397) 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欠税清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的欠税情况进行核实,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确认欠税企业欠缴税款的数额。

二、对欠税企业(包括改制、重组企业),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予以公告,并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

  三、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广泛宣传, 对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地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 要把清缴欠税与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指定专人负责清欠工作,并要求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制定清欠计划。对2004年发生新欠并无法清回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在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工作的同时, 要加强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的将缓缴税款清缴入库。因跟踪管理不到位,形成的新欠, 亦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请各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以及确认的欠缴税款数额于200421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从2004年起,按季度上报各地欠税清缴情况。省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欠税清缴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二○○四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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