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海省电力公司2007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8〕309号)收悉。经审核,青海省电力公司2007年全省售电量27,322,939.988千千瓦时,根据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青海省电力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问题的函》中“青海电网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为全部售电量销售电价中的0.004元/千瓦时”的规定,计算2007年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109,291,759.95元(27,322,939,988千瓦时×0.004元/千瓦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同意对青海省电力公司收取的2007年度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18,579,599.19元(109,291,759.95×17%)。所免征的增值税按照省电力公司本部及所属的6个供电公司2007年度实际销售电量计算后进行分摊,并从各自2008年实现的增值税中抵顶。
此 复
附件:青海省电力公司本部及所属供电公司2007年度实际免征增值税分摊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