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青国税采招〔2006〕9号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来源:  发表日期:2007-04-18
【打印】【字体显示: 】【关闭窗口
 

    协

合同编号:青国税采招〔20069号】

 

甲方(采购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乙方(协议供货商):西宁湛青电子有限公司

 

甲方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2006年度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协议书》、《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货物所需资金来源构成

(一)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二)付款方式为: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二、合同金额

(一)合同金额总计: 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2145000.00)。

(二)采购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规格及配置

协议供货

最高限价(元)

竞价

折扣率(%

实际采购单价(元)

量(台)

采购金额小计(元)

1

 

办公用PC

方正

尊越

A360005

Inetl P4 3.0GHT/2M二级高速缓存,800Hz外频,64CPU/256M DDR/80G SATA(7200)/集成显卡、声卡/16X DVD/1.44M软驱/集成10100M网卡/前置2USB2.0接口/前置音频接口/光电鼠标/标准键盘/17〞纯平显示器/预装Windows XPpro

 

4655.00

 

39.72

 

4290.00

500

2145000.00

合计

――

――

――

―――

―――

―――

4290.00

500

2145000.00

    备注: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三、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四、验收标准

(一)开箱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即时签署《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三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1、《验收单》一式四份,二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报中标供应商留存,作为查验供货的凭证。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后,甲方和乙方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

3、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单》。货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PC服务器产品,应在初次加电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据此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在经过30天试运行期后,双方组织验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货物的质保期从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间,乙方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若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试运行期间应从故障排除之日重新计算。

(二)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三)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四)乙方应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五)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甲方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甲方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应将《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凭证。

 

五、质量标准及保修

(一)质量标准

1、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承诺为甲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

2、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采购时提出的技术要求。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为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且无质量问题。

 

(二)保修

1、货物的质保期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所有设备质保期为 3年。质保期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热线(7*24小时),负责解答用户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乙方应为本项目建立VIP帐户,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

3、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提供5*8小时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第2个工作日上门服务(24小时内上门响应),如诊断为硬件故障,应携带备件并进行现场更换,承诺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如果故障不能在72小时内排除,乙方应提供免费替换服务,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48个小时内未作出响应,则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4、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应当免费在7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5、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乙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7、在质保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设备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设备或零部件,乙方不负保修责任,乙方可以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由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凭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2100000元,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的45000元合同款。

(二)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 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乙方开户行名称:市工行城西支行   

          号:2806001109024919958

          它: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中标产品价格不得向上调整。中标供应商根据报刊媒体价、市场统一零售价或网上报价的下浮而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调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必须低于原报价,其折扣不得高于该产品原折扣。

(二)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中标产品更新换代,中标供应商应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书面申请取消原产品并将原产品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新产品的配置规格、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原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产品,每款原产品只能由一款新产品替换,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确认后执行。

(三)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中标产品的配置发生升级,中标供应商须及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折扣不变。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设备、选件和耗材等产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7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并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同意退货,并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三)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1%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逾期超过5 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 的违约金。

(五)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及存在违法违规方面问题的,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双倍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税务总局及甲方有权要求该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授权人以及制造商承担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供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反映解决( );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附则

(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三)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四)“2006年度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T07060641000FN00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上述文件文本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六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乙方报送中标供应商两份,由中标供应商按季度统计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一份。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乙方:西宁湛青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相关新闻]:
 
 
 
主办: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5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神州数码